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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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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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人社发〔2019〕46号
各镇街道,兰山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精准扶贫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年龄段内贫困人员就业脱贫,根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区委、区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2019-2020年行动的实施方案》(兰发〔2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较集中的村(社区)开发10名巩固脱贫农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部分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公益性岗位界定 (一)农村公益性岗位概念。农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给予用人单位补贴,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农村贫困人员就业、渡过生活难关为主要目的而推出的一种救助性、保护性、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农村辖区公用设施维护、保洁、保绿、村道维护、劳动保障协理、社会治安协管等工作岗位。农村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农村年龄较大(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贫困人员或身体残疾的贫困人员。 (二)享受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申报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必须是处于特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男4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60周岁;系残疾人的:男16周岁-60周岁,女16-6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未脱贫或脱贫未脱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低保户家庭人员;(2)残疾人员;(3)无一技之长且通过市场渠道无法推荐就业的其他年龄较大的农村贫困人员。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户籍地系本村(社区);从事的公益性岗位必须在本村(社区)管辖之内。 二、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 自2019年开始,我区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根据扶贫工作实际需要安排。农村公益性岗位原则上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较集中的村(社区)开发,每个村(社区)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人。由村(社区)委会提出岗位开发申请,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审批。 三、农村公益性岗位认定和补贴申报程序 (一)村(社区)委会申报。坚持公开申报、最急需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优先安置原则,由村(社区)群众代表会议或全体党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拟安置人选。对符合条件拟安置在农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社区)向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人社所)申报。 (二)材料审核。由镇街人社所、扶贫办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报送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经集体研究、是否按要求公示等内容),初审合格的方可报区人社局审核。对镇街人社所上报资料,区人社局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反馈镇街人社所。 (三)安置上岗。根据区人社局最终反馈结果,镇街人社所通知相关村(社区)安排符合条件人员上岗,并指导村(社区)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农村公益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后应按规定参加考勤,工资由镇街道安排各相关村(社区)按月统一发放。 (四)补贴发放。各开发使用农村公益性岗位村(社区)按规定享受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度发放,采取“先发后补”的方式,即村(社区)按月发放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后,由区人社局按季度将补贴拨付到村(社区)。镇街道人社所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凭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证明材料统一向区人社局申请上季度补贴,区人社局审核后将上季度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拨付到镇街道财政所,由镇街道财政所拨付到相关村(社区)。 四、所需材料 (一)农村公益性岗位初次确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人员身份证、户口本(主页、本人页、索引页)、精准识别卡和《就业创业证》等材料复印件; 2.《兰山区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报审核认定表》(见附件1)、临沂市兰山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见附件2)、《兰山区农村公益性岗位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 3.从业人员电子版相片、群众代表会议或者全体党员会议集体研究拟安置人选活动电子版相片、会议记录电子版相片、公示电子版相片。 (二)农村公益性岗位申报岗位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工资发放证明(工资表或银行工资发放明细等)、考勤表等。 五、申报时间及期限 各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村(社区)务必于12月5日前完成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初次申报工作。镇街道人社所要严格把好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材料初审、调查工作关口,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并于1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人社局终审。初次申报完成后,各相关村(社区)、镇街道人社所要严格落实“每季度首月3号前社区报送至镇街道、5号前镇街道报送至区人社局”申报工作要求,及时申请上季度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补贴标准和期限 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贫困人员可延长至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好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核关口。各开发使用农村公益性岗位村(社区)要如实上报补贴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齐全。驻村第一书记和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无驻村扶贫第一书记的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把关)要亲自履行好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查、核实第一责任人职责,重点实地调查好补贴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情况,主动把好材料申报第一关口。镇街道人社所、扶贫办要履行好农村公益性岗位拟安置人选初审、补贴申报初审职责,人社所长、镇街扶贫办主任要列席参加村(社区)专题讨论农村公益性岗位有关事宜的群众代表会、党员会,协助村(社区)依法依规推荐农村公益性岗位申报人选、做好会议记录、留存相关视频;人社所工作人员要重点搞好对村(社区)上报材料的审核,指导村(社区)收集、整理、上报包括现场推荐申报人选会议视频、考勤表等在内的相关电子资料、纸质资料,完善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档案,搞好入户实地调查,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可靠。 (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经区人社局审核后确定符合享受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贫困人口,镇街道人社所要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各相关村(社区)公开栏对外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公示无异议方能安排贫困人口上岗。 (三)依法依规搞好公益性岗位监管。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认真工作,并对提供的信息材料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否则将承担相应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各镇街道人社所要强化对农村公益性岗位监管,不定期到各工作岗位进行巡查,对在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坚决杜绝在岗人员不属于享受政策人员、吃空饷、人员安置优亲厚友等现象。 八、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出现下述情况的应予以解除协议或协议自动终止: (一)从业人员已达到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或者死亡的; (二)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包括已注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五)连续或累计病例、事假、旷工超过有关规定期限的; (六)严重失职对村、村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七)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八)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九)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上述规定外其他应予解除或自动终止协议的情况。 对解除或者终止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的,镇街道人社所应于协议解除3日内将情况报送区人社局。 九、相关要求 各开发使用农村公益性岗位的村(社区)应按要求组织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后,村(社区)应于上岗2日内与其签订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镇街道人社所应于上岗后3日内将其就业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并组织各使用农村公益性岗位的村(社区)尽快完善和上报补贴申报材料。按照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系统的要求,享受补贴人员就业登记日期和享受补贴的日期必须一致,未及时将就业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的,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系统将不认可当月岗位补贴。 十、已在岗人员安排 已安排农村公益性岗位且当前仍在岗的人员,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本通知执行。
兰山区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兰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兰山区财政局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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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兰山区农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申报审核认定表.xls】 附件【2.2019农村公益性就业岗位就业协议.doc】 附件【3.兰山区农村公益性岗位申报汇总表.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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