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兰山区村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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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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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兰山区村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临兰民〔2022〕49号 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治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乡群众民主权利,做好村务公开工作,推进社区治理能力建设,根据省民政厅《山东省村务公开指导目录》(鲁民〔2022〕27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商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同意,现将《兰山区村务公开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村务公开目录 一、村务公开内容 (一)制度类(9项) 1.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2.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办事指南; 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4.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度; 5.村级议事协商制度; 6.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7.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8.村级档案管理制度; 9.其他。 (二)事务类(24项) 1.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2.涉及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相关事项; 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成员辞职、罢免、职务终止、补选等情况; 4.村民委员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 5.村民委员会岗位职责、成员分工情况; 6.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7.村民委员会任用或者解聘村财会人员情况; 8.村民委员会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内容及开展情况; 9.村务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等情况; 10.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11.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事项和范围; 12.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13.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 14.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情况; 15.村民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情况; 16.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的实施情况; 17.涉及村民利益的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8.村庄搬迁撤并中村民原有住宅评估和补偿标准; 19.村庄拆迁安置方案、建设项目以及安置区工程质量监管情况; 20.本村需要长期重点帮扶的人员及帮扶方案; 2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情况; 22.红白理事会文明理事、移风易俗工作的开展情况; 23.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包括事项、时间、地点、政府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以及工作经费等; 24.其他。 (三)财务类(14项) 1.村级财务收支情况; 2.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使用情况;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4.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5.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6.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租赁、流转等情况;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9.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10.村集体资产运营、处置及收益情况; 11.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12.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13.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包情况; 14.其他。 二、村务公开程序 (一)村务公开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具体方案制定前要征求村党组织的意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还要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4.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5.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6.村民委员会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7.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村务公开的事项、讨论决定的相关会议记录、群众质询及答复等材料,方便查阅利用。 (二)其他事项: 1.为群众代收代交和为相关组织、机构代为发放的各种业务款项,应将收交或发放的明细公布到相关农户。 2.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通过村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以干部述职的形式予以公布。 3.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程序公开。 三、村务公开时间 1.本村经济发展规划、村委会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等告知性事项,应长期公布; 2.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具体公开时间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公布;专项业务可以根据需要和群众要求随时予以公布; 3.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每月公布一次,并接续公开,具体公开时间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0日内公布; 4.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具体公开时间应在重大事项依法讨论决定之日起5日内公布。 5.历时较长的事项应按事前、事中、事后分段实行公布; 6.对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再生育名单核准等不固定发生的村务事项,做到有则公布; 7.对有些内容,各镇(街道、经开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群众的要求和意愿,以镇(街道、经开区)为单位规定统一的公开日,以便检查督促。 四、村务公开形式 村务公开形式以公开栏公开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利用LED显示屏、广播、电视、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公开,也可利用“村民微信群”“乡村公众号”“码上公开”“灯塔—党建在线”、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应当一致。村务公开栏设置要求为: 1.村务公开栏应当设置在便于多数村民观看的公共场所。设立在村委会院落中的村务公开栏,每天向村民开放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 2.规模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要在自然村、村民小组增设固定村务公开栏或流动公开栏; 3.在村务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或公布监督电话,广泛收集村民意见或建议。 4.村务公开公布内容张贴时间不得少于5天,张贴情况要拍照留存,保留少于5日的要重新公布,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村民意见的处理 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村党组织、村委会询问,村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更正,重新公布。如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调查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镇(街道、经开区)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反映,镇(街道、经开区)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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