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统计局 关于印发《兰山区统计局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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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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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统字〔2018〕6号 各科室、队、站、所、中心: 为加强事业单位管理,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兰山区统计局考勤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统计局 2018年3月15日 兰山区统计局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激发全体职工干事创业和学习创新的热情,充分实现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机结合的目的,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对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以两办通知调整的时间)准时上下班,及时考勤签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考勤时段考勤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办公室报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班: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其他应当按旷班处理的。 二、加班 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签批加班审批单,报局办公室报备,在其他工作时间予以调休,未经审批加班的不予调休。 三、假期 1、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请事、病假累计超过应休假天数的不在享受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休假未被批准的可以延续到下一年度予以调休使用。 2、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其他国家规定的假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假、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需本人书面申请,逐级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之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半天由分管领导审查同意报请局长批准。因公外出,需填写外出审批单,请销假要填写请销假审批单,及时报办公室留存。凡因公不能签到的,由分管领导通知考勤人员按出勤对待,注明事由。 (二)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理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向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班处理。 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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