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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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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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 临兰金监字〔2021〕7号 各地方金融组织: 为规范我区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组织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要规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业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形成有效内部制衡和风险防控机制。 (二)要加强股权管理,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为,合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 (三)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要求违规开展业务。 (四)要加强各类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力度,确保对行业监管法规条文、业务规范熟练掌握。 二、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一)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开展信息报送工作,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一经发现,将在年审和分类评级工作中予以扣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涉及公司有关事项变更的,要及时与行业主监管员进行沟通报备,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变更、备案材料。对私自变更或未及时报备的,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纳入公司监管诚信档案,对多次违规开展公司变更的地方金融组织,将向上级监管部门提出降级或退出建议。 (三)公司拟开展重大活动、发生涉法涉诉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未及时报送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要根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工作要求,及时、规范报送有关工作信息、宣传报道、总结报告等材料。 三、严守风险底线,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一)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不得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二)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未经许可,严禁擅自开展或者超范围开展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及其他金融组织业务。 (三)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 (四)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经营许可证,一经发现,将依法收缴。 (五)不得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以及追偿代偿资金,严禁与涉黑涉恶组织和涉黑涉恶人员发生任何关联,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兰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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