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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水务局

关于印发《兰山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1-2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swj/2022-000017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0-01-21
 成文日期  2020-01-2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水字〔2020〕3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水务局关于印发《兰山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swj/2022-0000178
发布机构: 兰山区水务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1-21
成文日期: 2020-01-2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水字〔2020〕3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兰山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请各科室、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水务局

2020年1月21日


兰山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定的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五条 根据全区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由发展规划科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包括全区水利基础设施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及年度实施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病险塘坝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按照其专门管理办法进行立项批复。

第三章 项目法人组建及管理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一)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上岗前需经过培训;

(二)项目法人可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责;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主体,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工程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二)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以及工程招标备案、工程开工报告备案、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等手续;

(五)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六)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七)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八)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九)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十)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十一)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十二)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九条 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的,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标,并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区纪委报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其中,省级及以上审批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须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事前报告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监督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主要对招标准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等内容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招标人的权责、招标程序、行政监督、投标单位条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等,严格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五章 建设实施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包括施工准备和工程建设两个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

第十五条 施工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

5、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6、组织监理及主体工程招标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具备以下开工条件后,项目法人可以组织主体工程开工建设:

(一)项目法人已设立;

(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已批准;

(三)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

(五)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

(六)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

(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

(八)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

(九)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当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开工前交底和开工后检查制度。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方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列席参加。水利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后,施工、监理、检测、设计等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按照合同承诺履行各自义务,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大中型水利工程全面推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

第二十条 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包括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以行为监督为主,实体质量以第三方质量检测数据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工程验收前,应当及时办理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质量等级结论的核备或核定。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水利工程各参建方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开工前,应当认真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制度。工程竣工后,应当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山东省水利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指南》要求,从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施工管理、现场秩序、安全管理5个方面全面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倡导文明施工,提高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现代化水平。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水利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一)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二)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三)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二)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

(三)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四)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五)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六)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七)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八)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九)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规程组建,严格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

(一)对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现场查看工程建设情况,逐一认真查看主要工程、关键工程、控制工程的质量及运行管理情况;

(二)认真查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施工记录、质量检测、质量评定、监理审核等内容的严格审查;

(三)审查工程初期运行及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历次稽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验收责任。坚持“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验收主持单位对工程验收工作负总责。项目法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其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政府验收应当在法人验收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章 工程档案

第三十三条 工程档案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当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工程施工过程的图片、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应按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附以详细的语言或文字说明。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竣工图必须由施工单位在图标上方加盖竣工图章,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作为竣工图保存。

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应当提前或者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者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内容以及验收意见,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稽察、审计和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接受有关部门对工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资金管理等进行的稽察。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加强内部审计,区水务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廉洁自律,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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