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水务局 关于水利资金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2021-11-08 点击数: | ||||||||||||||||||||||||||||||
|
||||||||||||||||||||||||||||||
|
||||||||||||||||||||||||||||||
临兰水字〔2021〕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资金监督检查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山东省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资金监督检查,是指区水务局依据职责对使用水利资金的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资金,是指各级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水利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水利资金监督检查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预防为主、失职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水务局开展局属各单位、各项目法人单位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并指导各项目法人单位开展水利资金监督检查。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各项目法人单位应配合区水务局开展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并落实问题整改及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区级水利资金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区级以上财政安排用于水利项目的资金。水利资金监督检查以项目为基本单元,使用水利资金的项目管理单位是水利资金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资金监督检查单位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包括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全过程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 (一)资金使用与管理 资金使用与管理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筹措、资金使用、结算管理、决算管理、绩效管理情况。 (二)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包括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财务基础工作、内部监督、资产计价与移交情况。 (三)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包括账簿与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情况。 第九条 水利资金监督检查方式包括稽察、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区水务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监督检查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稽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涉及资金安全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围绕重大水利政策执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对项目实施单位管理使用水利资金的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审计。对某一类水利资金或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区水务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稽察、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等资金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水利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程序与方法: (一)向被检查单位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到被检查单位现场开展监督检查。 (三)听取直接责任单位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介绍,向相关单位问询了解情况。 (四)查阅项目批复、项目设计、投资计划资金分解下达等文件和统计报表等资料。 (五)核查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结算票据、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资料。 (六)现场核对实物。 (七)座谈、走访核查实施内容。 (八)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延伸检查。 上述相关单位是指与项目有关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检验检测等市场主体,及与项目有关联的部门。 第十五条 资金监督检查单位现场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六条 当年已经接受市级以上监督检查的项目,原则上本年度内不重复检查。 第五章 问题认定 第十七条 水利资金问题是指直接责任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资金管理与使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问题。水利资金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等级。 资金监督检查单位对资金问题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资金监督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现场工作结束后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有异议,可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资金监督检查单位应依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及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区水务局对资金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印发整改通知,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据本办法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是指对直接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对直接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等领导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区水务局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对水利资金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停职或调整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的同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套取水利资金:包括虚报虚列项目、虚增建设规模、虚列投资概算、虚列投资完成额、重复申报项目,及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套取国家贴息补助等; (二)截留、挪用水利资金; (三)贪污水利资金;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等级责任追究的直接责任人和项目法人单位,由区水务局在单位公示栏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发现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检验检测等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资金监督检查单位督促直接责任单位依法追回被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予以处罚或追偿,涉及企业信誉的记入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信用档案。对于发现其他部门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隐匿问题的; (二)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的; (三)滥用监督检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0月11日起施行。
临沂市兰山区水务局 2021年11月8日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