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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水务局

关于印发《兰山区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4-13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swj/2022-000018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2-04-13
 成文日期  2022-04-1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水字〔2022〕29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水务局关于印发《兰山区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swj/2022-0000184
发布机构: 兰山区水务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4-13
成文日期: 2022-04-1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水字〔2022〕29号


各镇、兰山经开区,区直有关部门,区城投集团,临沂市润城水务有限公司: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区水务局组织编制了《兰山区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兰山区水务局

2022年4月13日


兰山区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水农字〔2021〕10号)和临沂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水农〔2021〕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不包括灌溉用水),向镇(街道、经开区)、村庄(社区)等居民区生活饮用水供水的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村(联村)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监督检查,不含由住建等部门负责监管的城区供水及其管网延伸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农村饮水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农村饮水安全评价、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监管、水源地保护等方面职责,导致农村居民用水得不到正常保障的,进行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区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等“三个责任”。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政府主体责任。

第六条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应逐村明确农村饮水安全镇级政府主体责任人和村级水管员(网格员),对区域内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复核,督促协调村委会配合供水单位和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第七条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检查、问题认定、督促整改。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等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水规字[2019]8号)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方式,对农村供水工程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核查各渠道发现问题,跟踪落实问题整改,必要时报区政府实施责任追究。其中,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供水工程,按照水利部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指标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评估。中小型供水工程(含村内供水工程),按照最不利原则,在枯水期、丰水期、节假期等关键节点,对易出现风险隐患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全面落实生产和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实现问题动态清零。镇、街道(经开区)政府配合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全面落实生产和运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是对水源、取水工程、输配水工程、水厂、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农村供水工程的质量、安全、合同、资金监督检查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19〕139号)《关于印发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19〕130号)等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采取暗访、检查、督查等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听取直接责任单位情况介绍,向相关单位问询了解情况;

(二)实地检查工程建设、管理、水量水质保障、供水设施设备维护等情况;

(三)查阅有关工程建设和管理资料;

(四)与相关人员座谈,走访用水户;

(五)对发现问题线索进行延伸检查。

上述相关单位是指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检验检测等市场主体和供水单位、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是指农村供水工程直接责任单位、相关单位的人员或与工程有关联的人员。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发现问题、整改要求及责任追究建议等内容。

第四章 问题认定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问题是指直接责任单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单位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时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有异议,可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派出监督检查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及相关规定作出准确认定。

第十六条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认定来源主要包括区级、市级及以上巡视巡察、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平台和省、市饮水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受理,以及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突出和严重四个等级。

(一)一般问题包括:

1、日供水时长小于3小时的;

2、未按要求设立水源保护范围标志牌、制定保护措施的;

3、未按规定使用消毒、净化设施的;

4、水质检测项目和频次达不到要求的;

5、供水工程环境卫生杂乱的;

6、未对工程主要构件开展日常保养和运行维护的;

7、水厂、供水站未按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制度的;

8、村内未公示服务电话、责任人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的;

9、其他问题较轻的。

(二)较重问题包括:

1、未按要求划定水源保护范围、水源保护范围内存在污染源的;

2、未按规定配备消毒、净化设施的;

3、供水工程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

4、集中供水工程未定期清洗、维修养护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影响水质、水量的;

5、集中供水工程未及时维修带病运行的;

6、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率未达到要求的;

7、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未制定应急供水预案的;

8、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未设立供水服务电话的;

9、饮水安全监督举报电话运行不正常的;

10、未及时回应和解决用水户诉求和问题的;

11、其他问题较重的。

(三)突出问题包括:

1、工程长期闲置或不能正常运行的;

2、未如期完成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任务的;

3、饮水安全四项指标中有不达标的一般问题,包含但不限于因管理不当发生连续停水断水超过3天,造成整村连片停水的;因管理不当造成供水水质非毒理指标超标,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供水工程水源保护范围内有排污口,或有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渣、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

5、供水工程未全面定价的;

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从事生产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

7、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报告,或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8、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

9、其他问题突出的。

(四)严重问题包括:

1、对交办问题拒不整改、虚假整改、同一问题多次出现或经约谈后整改仍不到位的;

2、饮水安全四项指标中有不达标的严重问题,包含但不限于因管理不当发生连续停水断水超过一周,造成整村连片停水的;因管理不当造成供水水质毒理指标超标,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3、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报告,或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影响供水的;

4、其他问题严重的。

第五章 问题整改

第十八条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一镇一单” “一项一单”等方式印发整改通知至镇、街道(经开区)政府和供水管理单位,责成相关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和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动态管理,对整改结果、效果进行销号,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据本细则实施加重一级责任追究。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村委会做好村内供水工程的饮水安全问题整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包括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村委、供水管理单位,责任人为责任单位的责任人。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的问责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区级认定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区政府启动问责程序。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

(一)对于存在饮水安全一般问题和较重问题的,区政府通过印发整改清单等方式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其中较重问题为督办事项。

(二)对于存在突出问题和严重问题的,区政府对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区水务局对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约谈。

(三)被问责单位应当在限定时间内督促有关单位完成整改,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整改的,应及时向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责成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涉及省级认定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由省水利厅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涉及市级认定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水利局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涉及区级认定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区政府安排有管辖权限的单位实施。问责方式主要包括书面检讨、约谈、通报、留用察看、调离岗位等。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供水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健全完善分级问责机制,确保农村群众饮水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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