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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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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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民〔2016〕13号 各区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管社会组织: 为做好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会组织2015年度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年检范围 2015年7月1日前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章程规定换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设立是否符合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社会团体遵守《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况等。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有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等。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贯彻落实关于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清理整顿和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文件精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党建工作情况。包括从业人员中是否有党员,党员的基本情况;社会组织是否建立党组织及群团组织,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情况等。 (八)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在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四、年检时间和步骤 (一)年检时间:2015年3月15日至5月31日。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二)方法步骤: 1、网上填报。 登录山东社会组织网(http://www.sdnpo.gov.cn),在“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下点击“登记年检在线申报”。用户名为社会组织中文全称,初始密码为1。登录后,点击“网上年检”和“党建年检”,分别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材料”。 2、网上预审。区民政局民管科受理网上年检材料,对填报信息进行预审,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社会组织可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3、报送纸质材料。通过预审的社会组织,按提示打印《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1份)、《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1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前置许可证原件(如需前置许可)、2015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报送区民政局民管科。 社会组织应主动将业务活动和党建工作等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4、出具年检结论。区民政局民管科通过审查年检材料,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作出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年检结论作出后1个月内,到区民政局民管科领取年度检查结论材料。年检结果于8月31日前在兰山区民政局网站上公布。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社会组织在201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15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0.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民管科将按照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规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 区民政局民管科将根据年度检查情况,选择部分区管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抽查。 兰山区区民政局民管科: 电话:0539-8226780; 地址:兰山区考棚街区政务大厅一楼民政局民管科。 兰山区民政局 2016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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