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民政局 关于承接市民政局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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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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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民〔2018〕17号 根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一批调整取消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的通知》(临兰政字〔2018〕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订承接方案如下: 一、承接行政权力事项名称和性质 (一)事项名称: 1、区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2、区管慈善组织设立、注销登记; 3、对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4、对区管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5、对区管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6、区管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7、区管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8、对区管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9、对区管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10、对区管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11、对区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 12、对区管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13、对区管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14、对区管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15、对区管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和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 16、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17、对区管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18、对区管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19、对区管慈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20、对区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21、对区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22、对区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23、区管慈善组织认定; 24、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5、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6、对区管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7、全区性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28、区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29、主持将区管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30、区管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31、区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32、接收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停止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33、区管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34、区管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 (二)事项性质: 1、1—2项承接事项为行政许可。 2、3—22项承接事项为行政处罚。 3、23项承接事项为行政确认。 4、24—25项承接事项为行政强制。 5、26项承接事项为行政监督。 6、27—34项承接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原实施机关和承接机关 (一)原实施机关 下放的34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原实施机关均为市民政局。 (二)承接机关 34项行政权力项目的承接机关均为兰山区民政局。 三、承接方式和承接时间 (一)承接方式 直接接收。 (二)承接时间 自2018年起,该34项项目由兰山区民政局负责实施。 四、工作步骤 (一)确定办理机构 确定所承接的三十四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办理机构为兰山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二)学习培训阶段 市民政局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工作交接阶段 按照下放文件要求,与相关事项原实施机关及时交接审批文书,印制相关表格等,制定办事流程、工作制度。 (四)监督检查与巩固落实阶段 相关办理机构负责人应定时汇总审批情况,定期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妥善解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实现与原实施机关的“无缝交接”。 兰山区民政局 2018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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