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兰山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09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3-000011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5-09
 成文日期  2023-04-1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应急发〔2023〕17号
 标题  兰山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23-0000110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5-09
成文日期: 2023-04-1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区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山区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专家纳入兰山区应急管理专家库进行管理,专家的进入、调出、考核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家主要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作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四条专家所在单位应在兰山区应急局进行告知登记,并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区、镇部署的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活动,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安全准确、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区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专家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在区应急局直接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制定专家遴选、使用、考核评价及保密工作等相关制度,负责组织专家的遴选、公示、调整、审核、培训等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调用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定期对专家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社会各界对专家的各类评价,并纳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六条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有关单位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推荐(或区应急局有关业务科室、镇街、经开区推荐),区应急局审定通过后公示专家名单。

第七条应急管理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兰山区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 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

(四)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持有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安全评价师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后实践不低于两年。服务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等不同任务类别的专家,应满足《兰山区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办法》规定的其他遴选条件。

第八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时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工作考核,进行增补或淘汰。

第九条应急管理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与区应急局组织的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应急管理专家的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三)按规定获得专家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专家的义务:

(一)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向调用单位提供任务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六)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正当回避要求。为被评审或检查企业进行过安全咨询、指导及专家所在单位与被评审或检查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等情况,在评审该企业项目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未经许可,不得以区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聘任:

(一)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年龄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不履行职责或义务,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 次及以上不接受委派任务或未能完成委派任务的。

(四)一年内3次以上被委派单位或企业评价为“不合格”,或在电话访查中被3家及以上企业评价为不合格的。

(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专家不能正常履职或弄虚作假,帮助企业逃避执法检查的。

(六)专家任职单位服务的企业,一年内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其他情形应当终止聘任的。

第十三条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

(三)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到现场的。

(四)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以区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六)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包括监管部门委派或企业自行聘请),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