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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兰山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2023-03-1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nyj/2023-000009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3-18
 成文日期  2023-03-1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农字〔2023〕10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兰山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索引号: lanshanqunyj/2023-0000097
发布机构: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3-18
成文日期: 2023-03-1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农字〔2023〕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示范社的管理、监督、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示范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山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临沂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登记设立,达到区级示范社标准,并经区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 对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采取总额控制、镇街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联合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和联合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同时在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成员发生变更或者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备案。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对没有按时报送年报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或因其他事由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范围。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及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应不是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本年度盈利。

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积极开展电子商务。

3.合作社建有自己的网站或网页,或能够有效利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产品推介宣传、社务管理。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区域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畜牧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到前面标准的50%)。农机合作社拥有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10台以上,拖拉机有耕、种、收、植保等配套机具20台套以上,全年农机作业服务面积达到 1万亩以上,年服务农户数1000户以上;渔业合作社池塘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工厂化流水养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湖泊、水库等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合作社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域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主要产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开展基地认证、产品认证,获得“三品一标”认证1项以上,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本区域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合作社或合作社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违规开展信用合作。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局(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意见,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

第四章评定

第七条 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组,对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第九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

评定程序:

(一)评审组根据镇街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区联席会议参照评审组的复核意见,研究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三)入选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授予区级示范社称号,由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

(五)区联席会议将区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区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 扶持

第十条 国家、省、市涉农项目、人才培养、信贷资金、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等优先支持区级以上示范社。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对每年评定的区级示范社优先予以扶持,切实发挥区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章 监测

第十二条 建立区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区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区级示范社的监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区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区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区联席会议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区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材料包括:区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三)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对辖区内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核查无误后,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区级示范社,区联席会议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区级示范社资格,从区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区级示范社及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相应减少其所在镇街下一年度的申报数量。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区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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