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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兰山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2023-03-1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nyj/2023-000009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3-18
 成文日期  2023-03-1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农字〔2023〕11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兰山区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索引号: lanshanqunyj/2023-0000098
发布机构: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3-18
成文日期: 2023-03-1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农字〔2023〕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全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生产经营规模适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是指经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认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申报、评定和监测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须应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场所齐备。种植、养殖等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经营土地规模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在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流转预期稳定,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有必要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醒目的家庭农场标识,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2.设施配套。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生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农业废弃物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排放等达到环保要求。

3.人员稳定。主要经营者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家庭成员参与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

4.生产组织标准化。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产地准出、原产地可追溯;近3年无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问题等不良记录。

5.种植业。粮食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棉花、油料水果、茶叶、露地蔬菜、中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30亩以上。

6.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5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1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达到5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只以上;兔年出栏500只以上;其他特色养殖的,年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

7.林业。经营山林面积50亩以上,种植用材林、经济林、发展林下经济和从事苗木生产,经营面积50亩以上。

8.渔业。池塘养殖面积30亩以上;大水面养殖面积5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浅海滩涂等养殖面积100亩以上。

9.种养结合。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50%以上。

10.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11.生态效益好。按照绿色生态、循环高效的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业资源利用率高,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第六条申报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需完整准确填写基础信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基本情况、农场规模、经营状况、生产技术装备、带动农户增收情况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情况及流转合同复印件;

(三)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四)厂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及经营过程等相关图片;

(五)从事水产养殖的,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其他证明权证和规范合同等;从事畜禽养殖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特殊种养业的,须提供特殊行业从业许可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区级示范场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3年。

第八条区级示范场评定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递交详实申报材料。

(二)镇街审核。各镇街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择优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三)区级评定。区农业农村局对镇街推荐上报的区级示范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抽查,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区级示范场拟认定名单。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农业农村局发文予以公布。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相应处理。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实行3年一次的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进行抽查监测。

第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区级示范场称号,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区级示范场:

(一)违反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

(三)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

(四)放弃或拒绝参加监测、未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材料弄虚作假;

(五)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区级示范场变更名称的,应在名称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以前评定的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场继续有效,并纳入本办法监测与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兰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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