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兰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
||||||||||||||||||||||||||||||
2023-08-11 点击数: | ||||||||||||||||||||||||||||||
|
||||||||||||||||||||||||||||||
|
||||||||||||||||||||||||||||||
驻兰山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对《兰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请各单位做好预案的学习、培训、演练等工作。 2021年5月31日
兰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现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波及2个以上市,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病例;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涉及我省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的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现新发感染者;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药品安全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病情危重、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10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5、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且有流行趋势;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病例死亡;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10、药品安全事件,在市或县(市、区)辖区内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1人病情危重、或者5人以上出现较轻病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11、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件; 5、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病情可能危及生命; 6、药品安全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1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7、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在现有传染病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全区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检疫人员、检验检疫机构的业务人员)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致病、致残人员实施救治;对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及时采集环境生物样品,并采取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区政府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未被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予以技术支持。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报告区人民政府后,在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并申请政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专家组的指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等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病因查找、病人诊断、治疗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调整和整合卫生资源。 四、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在区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其成员由各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专家担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和总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上级要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二)技术保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评估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经济、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多学科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 区要建立一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健康监督三部分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3、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考核制度。 4、常规监测 充分发挥二级监测报告网络的作用,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疾病报告管理,提高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5、医疗救治网络 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医疗救治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三)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 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设施、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等。 2、经费保障 各单位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 (四)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公共卫生事件。 六、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各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范围等不同,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