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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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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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 临兰市监字〔2023〕59号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目标任务,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及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的意见》,结合兰山区工作实际,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司法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促进行政裁决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协调统一,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二、司法确认机制 (一)司法确认的申请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申请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其内容应当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或者调解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具体包括:商标权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二)司法确认的受理和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但当事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除外。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主持调解的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地或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 审查过程中,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核实案情。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歧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提交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确认行政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撒回申请的,可以依法裁定准许。 (三)司法确认的裁定 受理司法确认案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但需要补正行政调解协议笔误或分歧内容的除外。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 行政调解协议存在瑕疵或歧义,足以导致实质性更改协 议内容或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 请,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但由笔误等情形造成的瑕疵或歧义除外。 行政调解协议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四)司法确认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履行情况等材料。 三、工作衔接机制 (一)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后,应当将裁定文书及时抄送主持调解的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 (二)建立部门对接机制。区人民法院与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对接机制,建立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问题研讨。 (三)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区人民法院、区市场监管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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