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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201808
2018-08-24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18-000004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24
 成文日期  2018-08-2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201808
索引号: lanshanquaqscjd/2018-0000047
发布机构: 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8-24
成文日期: 2018-08-2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区局各科室、执法监察大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根据区政府《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兰山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临兰政字[2018]28号)要求,原《兰山区区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不再保留。凡未纳入《兰山区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今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及时对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我局涉及的被取消清单事项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山区安监局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临沂市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兰山区安监局行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共2项)

1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1.《安全生产法》(201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 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

18.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

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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