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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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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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我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正确对待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监督,并通过应诉活动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有效地改进工作。 第四条 对应诉行政案件,行政首长原则上均应出庭应诉,确因工作原因,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第五条 行政首长可以委托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或者法律顾问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必须出庭: (一)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或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或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首长出庭的。 行政首长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的,可由本单位的副职领导代为出庭应诉。 第六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庭前需作好充分准备,严格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出庭应诉,庭上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好国家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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