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操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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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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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 5 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工作原则 (一)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主办,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经过保密审查合格的政府信息方可公开。 (二)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了解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到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提出申请,其工作流程为:申请--资格审核--受理--答复。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1、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互联网 申请人填写好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申请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的邮箱(lsfdabgs@163.com)。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供公开机关验核。 (2)信函、传真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供公开机关验核。 (3)当面申请 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应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并提交委托书复印件。 2 、《申请表》的获取途径 (1)网上获取。申请人可以登陆兰山区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 (2)申请人在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领取,由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偿提供。 3、《申请表》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填写清楚以下信息: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住址及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向何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4)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5)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关系。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请注意以下问题: (1)认真填写《申请表》,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填写时请务必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组织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写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关系,写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要求。 (二)申请资格审核 1、申请内容的审核 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后,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人员首先要审核申请的内容,在审核申请内容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2)确定是否属于本公开机关的政府信息 (3)确定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还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4)申请人进行当面申请时,如下情况可以当场答复:a 、不属于政府信息的;b 、不属于本公开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c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资格的审核 审核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符合受理条件后,请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证件及其它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由公开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人员审核,确认申请人申请资格合格后申请方有效。 (三)受理 如果申请人初次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足,可以在回执单中注明补足证明材料后受理。属于办公室受理的,要转业务部门承办。 (四)答复 每件申请都应该有答复。 1、答复内容 受理时对申请内容难以判断的,答复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承办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相关业务主要内容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公开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应全部公开的,应予全部公开;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在确定是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后,根据需要只提供关系到申请人利益的相关信息。 (4)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不论是本机关任何内设机构制作、保存的,都以本机关名义答复。 2、答复期限 答复期限原则上是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该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3、答复形式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形式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依照规定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答复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人为处理。 4、办理流程 每件申请都应由受理部门受理后转业务部门(承办科室)办理。具体应根据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 各公开机关认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除书面答复申请人外,应当复印书面答复一份送市政务办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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