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
||||||||||||||||||||||||||||||
2017-12-11 点击数: | ||||||||||||||||||||||||||||||
|
||||||||||||||||||||||||||||||
|
||||||||||||||||||||||||||||||
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增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透明度,主动自觉地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区有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党和政府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坚持党组决策、依规发布。 二、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 (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本局新闻发言人指定专人担任,代表区局对外发布新闻。主要职责包括:协调、指导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主持新闻发布会;代表本局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二)成立新闻发言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机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为新闻办的成员单位,负责新闻发布的相关工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在新闻发言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新闻发布会的申报、会务、信息收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了解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等。 (三)新闻办公室组成人员: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食品药品监管所和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人组成。 (四)本局新闻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根据工作需要,经区局主要领导批准,受新闻发言人委托,新闻办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可以发布有关新闻。 三、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及典型工作经验;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台的新举措、新机制; (四)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食品药品方面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典型案件; (六)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食品药品监管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 (七)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报会(包括记者招待会等); (三)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声明、谈话; (四)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五)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五、新闻发布的实施程序 (一)明确发布主题。新闻办根据局党组指示或工作需要拟定新闻发布主题,报新闻发言人、区局主要领导审定。 (二)组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参加发布的相关科室提供,新闻办公室负责汇总把关,送新闻发言人和区局分管领导审定,报区局主要领导审签。 (三)严格报批程序。对全市范围内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凡以临沂市兰山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以临沂市兰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统一协调处理的,参与处理的单位或科室负责提供基本情况和素材,由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报请区局、区委宣传部确定宣传口径并形成新闻通稿后统一对外发布。必要时,由新闻发言人主动商请市局、区委宣传部指导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的统一报送口径、新闻事实审核、媒体报道回应和澄清事实等工作。 (四)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局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发布;以局名义召开的自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邀请局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发布人员由区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提出建议后,报局领导确定。 (五)自主新闻发布会应对讲台、背景、标识等做规范化的场景布置。 六、新闻发布要求 (一)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发布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如需对外发布,必须经过区委、区政府、区委宣传部及区局的批准。 (二)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单位、科室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信息,对违规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新闻发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对超越新闻发布会主题范围或与发布新闻无关的提问,新闻发言人可以不予回答。 (四)实行新闻发布备案制度。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建立新闻发布档案,每次新闻发布会内容所涉及的音像、文字、图片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本制度由临沂市兰山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临沂市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3日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