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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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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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2017〕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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