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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2017-08-28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1543-9-30/2017-090400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7-08-28
 成文日期  2017-08-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索引号: 00421543-9-30/2017-0904008
发布机构: 兰山区财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8-28
成文日期: 2017-08-2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SDPR-2017-0130054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鲁财建〔2017〕81号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2日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实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对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4号)、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的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年度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措施等。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市(包括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下同)绩效目标、年度实施方案、项目清单汇总形成本年度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省级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并联合上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县(市、区)制定本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省环保厅按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相关材料,由所在市统一汇总;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相关材料,应单独报送。

各市要根据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及时调整完善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并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对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原则要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市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汇总形成全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省级自评报告报省政府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报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县(市、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汇总本市相关县(市、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市上年度自评报告,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各市自评报告要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经市政府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由市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的自评情况,由所在市统一汇总;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单独报送自评报告。

第七条 绩效评价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开展。

第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果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加大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

绩效评价为“良好”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继续给予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为“合格”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减少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市,不再给予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通报、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

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年度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年度实施方案与《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鲁政发〔2015〕31号)以及水污染防治项目中央储备库衔接、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1.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2.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印发

附件1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 年度)

方案名称

省级主管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

资金

情况

(万元)

年度金额:

其中:中央补助

地方资金

目标1:

目标2:

目标3:

……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指标

开工率*1

完工率*2

地级城市生态环境效益*3

1)重点流域:水体及主要支流省控以上断面的水质改善情况(断面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劣Ⅴ类水体比例,断面水质达标率及具体断面主要污染因子、特征污染物等水质指标或水质类别的改善情况)

2)良好水体:湖库等水体水质类别、营养状态,或河流溶解氧含量(流动性或连通性)、自然岸线保护情况和流域植被覆盖度

3)饮用水水源:地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及具体水源地水质改善情况

4)地下水:地下水水质极差比例及具体地下水点位的水质改善情况

拟实施项目生态环境效益*4

污染负荷削减量及生态建设与修复面积

1.开工率:项目开工以“施工许可证”等文件为依据;

2.完工率:工程类项目以“竣工验收文件”等为依据,非工程类项目以项目实际成果为依据;

3.地级城市生态环境效益:若地市拟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种水体类型项目,则按照重点流域、良好水体、饮用水水源、地下水、跨省(区、市)河流的顺序填写,若不含某一类水体,则不必填写该类型项目;

4.拟实施项目生态环境效益:计划实施项目对COD、总氮、总磷、氨氮、其他特征污染物等污染负荷削减量及累计生态修复或建设面积等。

附件2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指标解释

评价标准

资金管理

25

资金分配

10

是否科学、合理、及时

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3分);资金按规定时间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3分);资金分配紧密结合本地区水污染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支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良好水体、饮用水水源、地下水等保护和治理工作(4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资金使用

5

是否规范、安全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5分)。如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情况,但及时改正(扣减2分),存在前述问题且不按规定整改的情况不得分。

资金管理

10

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预算执行率情况

建立了预算执行报告、跟踪机制(2分);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公开资金分配使用等信息(2分);及时开展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2分);预算执行率满足时序进度要求(4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项目管理

20

项目进展

10

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工、完工

项目开工率达到90%(含)以上,完工率达到或优于绩效目标中设定的指标(10分);项目开工率70%(含)至90%,完工率达到或优于绩效目标中设定的指标(得5分);项目开工率低于70%,或完工率未达到绩效目标中设定的指标,不得分。

PPP

应用

5

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污染防治情况

以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额度占年度总投资额比例50%(含)以上的,得5分;30%(含)至50%的,得3分;30%以下的,不得分。

项目管理

5

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建立健全项目储备、报备、动态监管等管理制度(2分);严格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3分)。否则扣减相应分数。

产出和效益

55

水环境质量目标

30

年度实施方案水环境治理目标完成情况

根据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及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相关水体类型实际各项水质指标优于预定目标(超过一半水体类型实际各项效益指标优于预定目标,其他水体类型水质达到预定目标),得30分;涉及相关水体类型各项水质指标均达到预定目标,得25分;涉及相关水体类型各项水质指标基本满足预定目标,个别指标值未达到预定目标,得15分;本区域相关水体类型各项效益指标未达到预定目标,水环境质量未明显改善,甚至某类水体质量下降不得分。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15

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根据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及当年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年度污染负荷削减量及生态修复与建设面积全部达到预定目标,得15分;仅完成污染负荷削减量或生态修复与建设面积二者之一,得10分;否则,不得分。

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5

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目标实现程度

总体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目标值(5分),达到部分目标值或有一定经济效益的(3分),没有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不得分。

满意度指标

5

社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满意度

满意度≥90%,得5分;70%≤满意度<90%,得3分;满意度<70%,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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