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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
2017-08-31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7072-0-30/2017-0831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方城镇  发布日期  2017-08-31
 成文日期  2017-08-3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方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 00447072-0-30/2017-0831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方城镇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8-31
成文日期: 2017-08-3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14号)、《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7〕44号)、《中共兰山区委委办公室、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兰办字〔2017〕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镇河流管理保护,建立健全河流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实行河长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全镇共有河道12条,其中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2条,水库1座,塘坝共33座,境内主要拦河闸(坝)8座。基本形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养殖和生态补给的河湖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护河湖健康生命,是维护水生态、完善水治理、保障水安全的有效举措,事关全镇人民群众福祉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全面实行河长制,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河道工程老化失修、淤积阻塞,工业废污水排放、农业面源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涉河湖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促进河湖生态功能修复、生物多样性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提高河湖防洪减灾能力,理顺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推进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于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走在前列,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障水安全为主要任务,构建职责明晰、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实现全镇生态文明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科学治理、系统整治。以流域为单元,统筹自然生态各种要素,科学规划,把治水与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等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解决水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流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库)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管护并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创新管理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取得长期效益。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统一标准,细化指标,规范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分类施治、统筹考核、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实行“全面排查、系统整治、巩固提高”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全面排查。即开展河湖问题排查工作,查明问题、摸清底数。第二步,系统整治。即针对每条河湖存在问题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标准,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并分解下达任务指标,抓好督导检查,按照“部门分项负责、河长办统筹考核”的原则严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第三步,巩固提高。即在河湖水事秩序走上正轨、河湖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后,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河湖管理和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永续利用。

2017年4月底前,建立全镇各级河长体系(已完成);6月中旬出台镇实施方案;9月底前,镇出台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

2017年9月底前,全面落实河长制,建立起镇、村两级河长体系,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到202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5%;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70%;骨干河道、水库的生态水量基本得到维持;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八乱”现象基本消除,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

到203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9%;全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以上;重要河道基本保有生态基流;岸线管理、保护、利用规范有序,河湖水事秩序良好。

三、组织体系

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范围包括全镇所有河道及沿河湖所建的水库、闸坝、塘坝、泵站、水电站、取排水口等水利工程;主要灌排渠道、所有入河湖(库)排污口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

(一)河长设置

1、组织形式。全面建立镇、村两级河长体系。设立镇级总河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镇长、分管水利的书记层领导、分管农业的副镇长担任副总河长。设市级河长的1条河道(祊河),跨镇的方城河、石桥河2条河道设立有区级河长,共9条河道设立镇级河长,由镇副科级以上领导担任,明确一个部门(单位)为联系单位,负责落实河长安排事项和工作任务。市、区、镇级重要河湖流经的社区、村负责人担任相应河长。

各河道所涉及的社区、村分段设立河长。引导社会组织、民间团体、企业、社区参与河长制,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长。

2、工作职责。镇级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镇河湖管理保护和全镇河长制工作。镇级副总河长负责协助总河长组织领导全镇河湖管理保护和全镇河长制工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研究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镇级河长分别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执法监管等;牵头制定相应河湖“一河一策”、“一湖(库)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并报镇党委会审查批复,同时明确年度具体目标、任务和责任;牵头组织对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镇、社区、村河长具体职责根据河道管理权属分级负责。

各级河长同时担任河道及所属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工程安全、水资源安全责任人。

(二)河长制形式

1.设置方式。方城镇河长制由农业办公室牵头,环保所、城建办、国土所、行政执法中队及其他相关部门担任成员单位。

2.工作职责。农业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督促、落实总(副)河长、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制定镇级河长制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指导制定河长制实施方案和“一河一策”、 “一湖(库)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组织审查重要河湖专项方案,负责全镇河长制验收和工作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河长办事机构完成任务,总体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3.成员单位。镇河长制成员单位包括镇党政办、镇纪检办、镇组织办、镇宣传办、镇经贸办、方城派出所、新桥派出所、镇财政所、镇人社所、镇国土所、镇城建办、镇规划办、镇行政执法中队、镇交管所、镇农业办、镇审计办、镇安监办、镇应急办、镇环保办、镇综治办、镇统计站、镇畜牧兽医站。(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各成员单位或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河长制联络员。

各级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不代替部门行政执法、不代替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不代替河湖保护属地责任。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健全镇、村两级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牵头单位:镇农业办,参与单位:镇财政所、镇国土所、镇城建办、镇环保所、镇统计站、其他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2、落实全区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严控用水总量,严管用水强度,严格节水标准,严控高耗水项目,做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相协调。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加强再生水、矿井水、地热水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牵头单位:镇农业办,参与单位:镇财政所、镇国土所、镇城建办、镇环保所、镇统计站、其他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3、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强化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环保部门要将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意见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要依据。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不断改善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牵头单位:镇环保所,参与单位:镇农业办、镇城建办、镇行政执法中队、其他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4、强化河湖综合管理,统筹规划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水生态保护、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牵头单位:镇农业办,参与单位:镇财政所、镇国土所、镇城建办、镇行政执法中队、镇环保所、其他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5、加强河流、水库、湿地生态水量(水位)管理,建立闸坝调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维持骨干河道生态水量(水位)和保障河流、水库、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牵头单位:镇农业办,参与单位:镇环保所、镇城建办、镇行政执法中队、其他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牵头单位:镇农业办,参与单位:镇经贸办、镇国土所、镇城建办、镇环保所、其他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2、根据上级要求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对水流、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牵头单位:镇国土所,参与单位:镇财政局、镇农业办、镇环保所、其他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3、根据上级部署组织开展河道、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落实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碑界桩。(牵头单位:镇国土所,参与单位:镇经贸办、镇城建办、镇环保所、其他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4、配合上级完成组织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闸坝)和常年水面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水域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根据规划确定的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岸线功能区要求的开发利用项目,提出调整意见。(牵头单位:镇农业办,参与单位:镇经贸办、镇国土所、镇城建办、镇环保所、其他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5、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水域,清理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维护河湖管理,保护良好秩序,努力恢复河湖水域岸线良好的生态功能。(牵头单位:镇农业办,参与单位:镇经贸办、方城派出所、新桥派出所、镇城建办、镇行政执法中队、镇环保所、其他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在适宜地区沿河、沿湖一定范围内规划建设绿化带,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牵头单位:镇农业办,参与单位:镇城建办、其他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6、逐步建立占用水域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牵头单位:镇农业办,参与单位:镇经贸办、镇财政所、镇城建办、其他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7、强化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建设方案审查许可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镇城建办,参与单位:镇农业办、镇环保所,其他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8、落实河道采砂管理监督,根据河道采砂情况,及时核实采砂行为是否合法并就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上报。(牵头单位:镇行政执法中队,参与单位:方城派出所、新桥派出所、镇国土所,其他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1、严格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开展入河湖污染综合防治。(牵头单位:镇环保所,参与单位: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2、控制工矿企业污染,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结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积极推进河湖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牵头单位:镇环保所,参与单位: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河湖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引导和鼓励农民减少农作物种植,改种经济林。(牵头单位:镇农业办,参与单位: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4、防治渔业养殖污染。禁止在河、库中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实行养殖品种、结构和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推广生态养殖模式。鼓励科学组织实施“测水配方、放鱼养水”工程,探索建立“鱼塘+湿地”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退水,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建立渔业污染防控长效机制。规范渔业捕捞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捕鱼(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牵头单位:镇农业办,参与单位:镇环保所、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配套建设粪便雨污分流及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推行农牧结合循环利用模式,探索建立畜禽养殖等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到2020年,全镇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牵头单位:镇畜牧兽医站、镇环保所,参与单位: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6、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合理布局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加强老旧村居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要加快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镇城建办,参与单位:镇环保所、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牵头单位:镇环保所,参与单位: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牵头单位:镇环保所、镇国土所、镇城建办、参与单位: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3、进一步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定期开展突出环境问题大排查和涉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河湖水质监管,进一步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镇环保所、镇应急办,参与单位: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镇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确保农村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处置。(牵头单位:镇城建办,参与单位: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5、实施河道综合治理,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牵头单位:镇农业办,参与单位:镇财政所、镇城建办、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牵头单位:镇国土所、镇农业办、镇环保所,参与单位: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2、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牵头单位:镇环保所,参与单位:镇财政所、镇城建办、镇农业办、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3、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牵头单位:镇环保所,参与单位: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六)加强执法监管

1、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和监管力度,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将河湖动态监管落到实处。(牵头单位:镇行政执法中队、镇农业办,参与单位: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2、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积极组织开展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牵头单位:镇行政执法中队,参与单位:镇财政所、方城派出所、新桥派出所、镇国土所、镇交管所、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3.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对构成犯罪的涉河湖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镇综治办、方城派出所、新桥派出所、镇行政执法中队,参与单位:镇法庭、镇国土所、镇城建办、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4.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职能,实施联合执法。(牵头单位:镇行政执法中队,参与单位:方城派出所、新桥派出所、镇国土所、镇交管所、镇环保办、镇综治办、各镇级河长联系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1、各级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树立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担负起河湖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2、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部署,主动落实工作职责,对承担任务事项要逐一认真研究,落实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各牵头部门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要逐年度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设置关键指标、落实工作标准、控制时间节点。

(二)建立制度

1、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牵头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拟定和审议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措施,协调解决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并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形成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间的河长制联席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强化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动态跟踪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河长负责牵头组织督察工作,督察对象为下一级河长和同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建立河道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河长定期述职报告制度、河长考核与奖惩制度等,确保河长制工作健康顺利实施。

2、充分运用相关法律,贯彻河湖管理法规制度。梳理贯彻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和岸线保护、河湖采砂管理、占用水域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法规、规章,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强化管理

1、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以河湖等级设立河湖及所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逐条逐段落实河湖管理主体和维护主体,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配备河管员,落实管护经费,构建主体明确、职能清晰、体制顺畅、责任明确、经费落实、运行规范的河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创新河湖管护模式,完善河湖及堤防、水闸管理养护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凡是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工程维护、河道疏浚、水域保洁、岸线绿化、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管护任务,均可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积极实现河湖管理保护专业化、社会化。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信息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科技先导,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科技治污,变废为宝。鼓励和支持河湖管理保护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4、充分发挥民间河长对河长制的监督作用,通过招募、聘用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拔民间河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和义务护河队,对河湖开展巡视、保护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落实资金

各级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河长制工作经费,全面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资金保障。

(五)严格考核

1、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制定考核办法,根据河长制实施的不同阶段进行考核年度方案执行落实情况,以水质水量监测、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为主要考核指标,明确考核目标、主体、范围和程序。对河长制开展情况进行及时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落实。

2、把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纳入全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严格考核问责。

3、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

1、广泛宣传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2017年9月底前,在河湖岸边显要位置树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2、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面向全社会组织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教育,开展河湖知识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河湖保护意识,引导其自觉履行河湖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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