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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17-05-24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5169-3-10_B/2017-121312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17-05-24
 成文日期  2017-05-2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建〔2017〕63号
 标题  兰山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索引号: 00445169-3-10_B/2017-1213120
发布机构: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5-24
成文日期: 2017-05-2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抓好建筑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巩固大气污染扬尘治理成果,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质安函[2017]4号)、《兰山区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攻坚行动方案》(兰办字[2017]15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全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集中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为指导,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强化督导,全面加强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为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全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集中整治行动,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六规范一监控”、“临沂市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11条”等扬尘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建筑施工扬尘措施落实达标率达到100%。

三、整治要求

(一)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物料堆放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车辆进行清洗;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等信息,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应当建立扬尘治理责任制,制定具体的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混凝土搅拌站粉料仓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场地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车辆进行清洗;定期对场地进行洒水降尘;应当在场地公示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等信息,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三)处罚措施。凡是未按标准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整改不到位或不彻底、反复出现问题的企业单位,一律加严处罚。建筑工地被区级督查组督办的,采取约谈项目负责人、停工不少于3天,罚款不低于1万元处罚;被市督查组督办的,采取约谈企业法人、停工不少于一周,罚款不低于3万元处罚;在集中整治期间被督导三次或超过三次以上的,采取约谈企业法人,停工不少于15天,罚款不低于5万元,通过诚信平台按规定扣分,六个月内不允许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报监新的项目等处罚措施。混凝土搅拌站被区级督查组督办的,采取停产不少于3天的处罚;被市督查组督办一次的,采取约谈企业法人、停产不少于一周的处罚;被市督查组督办二次以上(含二次)的,采取约谈企业法人,停产不少于15天的处罚。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22日至5月31日)。各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扬尘防治集中整治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于5月31日前将扬尘治理措施及扬尘自查自纠情况分别报兰山区住建局安监站、企管站。

(二)集中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在各企业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区住建局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全区区属工程项目及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的立即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

(三)抽查暗访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区住建局将随机组成多个抽查组,不定时进行抽查暗访,对存在问题的工地及搅拌站依法从快从严处理。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认真总结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集中整治行动的经验、成效,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周密布署。区住建局成立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督查检查计划,按照“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遗漏”的原则,开展拉网式检查,确保所有项目全部纳入检查范围。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完善机制,长效管理。通过整治行动,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管理机制,推动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建立日常巡查台帐,做好扬尘巡查记录,定期通报,严管重罚,持续巩固治理效果。

附件:1.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兰山区住建局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技术导则

3.兰山区住建局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技术导则

2017年5月22日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 年5月22日印发

附件1: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扬尘治理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程万里

副组长:车贵利

成 员:顾文峰 刘书潘 杜加玉 李先庆 赵增华

李新建 钱 军 汪 沂 袁 媛 曹 翔

陈恒仕 孟东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刘书潘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兰山区住建局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技术导则

1 总则

1.1 为了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长效机制,统一标准,规范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推动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导则。

1.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兰山区辖区内所有登记、报监的建筑施工项目。

1.3 各施工单位应制定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成立扬尘治理领导小组,施工工地现场应配备专职扬尘防治管理和保洁人员。

1.4 按照《山东省重大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应的大气污染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尘、局部停工、全面停止施工等措施。

2 围挡

2.1 建筑工地必须做到全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全部围挡,不得留有缺口。围挡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2.2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工地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或围墙,围挡材质可采用砖砌体结构或专用金属定型材料,严禁敞开式作业。

2.3 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2.4 出入口设置不超过2处,大门净宽不小于6米,宜采用封闭式大门,门头部位有企业标识、项目名称。

3 道路硬化

3.1 工地出入口和主要车行道路要采取硬化处理,铺设厚度不小20cm的混凝土路面。

3.2 出入口硬化道路宽度与大门同宽,材料加工区、存放区等作业场地也要采取硬化处理。

4 车辆冲洗

4.1 制定车辆冲洗制度,建立车辆冲洗台帐,安排专人负责。

4.2 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自动化冲洗设施,并设置下水槽、沉淀池,污水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

4.3 有条件的工地出入口应设置冲洗池。

4.4 对运输车辆槽帮、底盘和车轮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带泥上路。

5 覆盖、绿化、固化

5.1 施工现场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场地,清除积土、堆物。

5.2 施工现场不能存有裸露土面,应采取绿化、固化或全覆盖措施。

5.3 土石方连续作业时可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停止作业即采取抑尘和覆盖措施,确保不起尘。停止作业24小时以上的场地和渣土存放场,必须采取全覆盖措施。渣土存放超过3个月或以上的必须采取绿化或固化措施。覆盖物要采用绿色防尘网。

5.4 遇有扬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雾炮、喷淋等抑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不得实施作业。

5.5 基坑开挖和后期管网、绿化、铺装等阶段施工作业时,扬尘治理措施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基坑开挖和竣工收尾阶段扬尘治理相关要求的通知》(临建质发[2016]3号)的要求落实。

5.6 出现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对堆放物采取防尘措施。

5.7 施工期间,从建筑上层将具有粉尘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下一楼层时,应采用密闭方式输送,不得凌空抛撒。

5.8 施工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密闭存放或者及时覆盖;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6 洒水 清扫 保洁

6.1 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洒水、清扫、保洁工作,每日洒水不低于4次。

6.2 施工现场要设置喷雾炮、喷淋等抑尘设施。

7 渣土运输

7.1 应使用交管、城管部门认可的正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运输,签订扬尘防治协议。

7.2 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或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抛、洒、滴、漏,污染路面。

8 监控视频

8.1 监控视频的安装要做到对施工现场全覆盖、无死角,符合兰山区住建局关于信息化平台的技术要求。

8.2 出入口必须安装监控,记录车辆出入冲洗情况,视频保存时间不低于1个月。

8.3 按规定安装扬尘检测仪,与住建局信息平台对接,保证运转良好。

9 施工废弃物

9.1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确需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9.2 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通道的方式清理,严禁凌空抛掷。

9.3 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10 商品砼和预拌砂浆

10.1 全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10.2 确需现场搅拌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后方可实施。

10.3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材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附件3:

兰山区住建局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技术导则

1 总则

1.1 为有效控制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兰山区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攻坚行动方案》等规定,制定本技术导则。

1.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兰山区区域内所有混凝土搅拌站。

1.3 混凝土搅拌站应配备专职扬尘防治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专职扬尘防治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不少于两人。

1.4 按照《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应的大气污染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尘、临时停产、全面停产等措施。

2 规范标准

2.1 厂区硬化绿化。现场主要道路及办公区、车辆设备放置区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每天定时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不得有砂石及明显积尘、积水,车辆在厂区行驶时无明显扬尘现象。厂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

2.2 砂石骨料堆场、上料口必须采取厂房化封闭运行,骨料装卸、装运、配料在室内完成,卸料区应配置喷淋设施降尘或负压收尘等装置。

2.3 原材料上料、配置、搅拌设备、筛沙机必须实行封闭运行。

2.4 搅拌站主机、粉料筒仓使用自动收尘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无粉料物质溢出。禁止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收尘除尘设备。

2.5 混凝土下料口应配备防止混凝土喷溅的设施,地面生产废渣应及时清理,保持下料口下方的清洁,防止混凝土沉积。

2.6 搅拌站生产区域设置排水沟、沉淀池,用于收集生产废水和清洗车辆的废水。

2.7 配备砂石分离、浆水回收设备,设施完好有效,搅拌站主机、混凝土罐车残余的混凝土废料必须经砂石分离设备处理,对分离后的骨料、浆水和废水进行再利用。

2.8 厂区内生产设施应及时进行清洗、除尘,保持清洁,外表不得有粉尘堆积。

2.9 厂区内不得有露天堆放的生产废料,生产废料必须堆放在有顶棚和围墙等相对封闭的场地内。

2.10 厂区进出口必须设施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持清洁,严禁带泥上路。

2.11 配备移动降尘喷雾炮或专用洒水车,及时处置意外发生的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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