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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2016-12-14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5253-0-04_B/2016-1214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16-12-14
 成文日期  2016-12-1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索引号: 00445253-0-04_B/2016-1214001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6-12-14
成文日期: 2016-12-1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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