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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区统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016-12-26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5218-6-02_H/2016-122600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16-12-26
 成文日期  2016-12-2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兰山区区统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索引号: 00445218-6-02_H/2016-1226004
发布机构: 兰山区统计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6-12-26
成文日期: 2016-12-2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业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工作效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三)镇街道统计机构设置和配合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四)实施统计普法情况;

(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

(七)区政府和区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镇街、工业园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区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镇街、工业园分管领导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区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对区统计局工作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区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市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区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区统计局直接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

被统计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区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二)统计调查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统计调查的管理,规范统计调查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沂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区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

(四)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

(五)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

(六)实施统计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统计调查实施部门的汇报;

(二)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评查;

(三)对统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调查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

(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

(三)实施检查。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镇街、工业园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就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检查镇街、工业园分管领导交换意见。

(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区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统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市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区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区统计局直接查处。

(三)必要时,可将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地方政府。

被检查单位要针对检查组和区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三)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法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4、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5、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6、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8、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9、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10%。

2、巡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个镇街(工业园)。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统一部署,集中一段时间对本专业调查单位进行稽查。

(二)巡查:根据年初计划,针对2个乡镇(街道)和2个区级部门开展巡查,同时抽查一定数量的下属企业、村(社区)。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将核查统计数据的单位报送局分管领导,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数据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且情节轻微,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情况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严格按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临沂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

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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