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 ||||||||||||||||||||||||
2019-11-01 点击数: | ||||||||||||||||||||||||
|
||||||||||||||||||||||||
|
||||||||||||||||||||||||
为规范我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本《通知》依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二、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近年来地方金融行政执法领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和执法工作实际,全面考虑和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一)关于标准制定范围。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仅限于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关于实施主体。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依法受委托的机构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 (三)关于处罚类型和裁量基准。实施的行政处罚涉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业务、吊销许可证等种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划分了不同裁量的阶次。 |
||||||||||||||||||||||||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