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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解读《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6-17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czj/2019-000036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9-06-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解读《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czj/2019-0000360
发布机构: 兰山区财政局
公开目录: 上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6-17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的政策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科技厅起草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的必要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发布实施,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至原标准的80%。按照省政府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顺利实施,需要对高新技术企业界定、享受政策的期限、资格重新认定期间的政策执行、资格取消后的政策执行等相关事项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期间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后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企业,自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属年度起不再执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被取消资格年度因执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而少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于公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三、主要政策依据

起草《通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规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目前,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调整到位,为确保省政府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顺利施行,将此通知执行日期确定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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