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细则>修订情况》 | ||||||||||||||||||||||||
2020-04-02 点击数: | ||||||||||||||||||||||||
|
||||||||||||||||||||||||
|
||||||||||||||||||||||||
一、修订背景 2015年2月,山东省司法厅制定的《山东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对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有效地保障和规范了我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开展。2019年4月,司法部修订《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并且《细则》的实施有效期到2020年1月31日截止。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修改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投诉受理的范围,例如,将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列为投诉范围; 二是增加了部分条款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处理工作的职权范围及分工予以明确; 三是结合实际情况对投诉调查人员、调查范围、调查程序等进行细化规定; 四是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加条款进一步明确处罚、处理的告知程序及逐级上报程序; 五是增加条款对行业协会的协助调查义务及行业惩戒的实施予以明确; 六是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投诉的权利。 政策文件: |
||||||||||||||||||||||||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