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解读《山东省“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 ||||||||||||||||||||||||
2020-05-07 点击数: | ||||||||||||||||||||||||
|
||||||||||||||||||||||||
|
||||||||||||||||||||||||
为有效助力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全省各级、各部门监管工作的监督,并通过归集共享各类相关数据,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进一步提升监管智慧化水平,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互联网+监管”是国务院部署的“放管服”改革重大任务,是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就“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对接、数据共享、工作门户运行等工作作出系列部署,明确了省级政府的重点工作任务。“互联网+监管”工作涉及系统建设和系统应用两大方面,相关工作任务涉及的责任单位和需要对接的系统平台较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发挥工作实效。 《方案》在制定过程中,省政府办公厅对国家近年来“互联网+监管”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进行了梳理,并两次征求了相关省政府部门意见,同时就相关工作分工征求了省委编办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方案》。 二、《方案》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我省工作目标。2020年6月底前,实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各市、省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12月底前,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搭建起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明确工作分工。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开展监管投诉举报信息处理、风险预警、工作质量评价等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清单编制维护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由省大数据局负责“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对接、数据中心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开展信用监管数据应用;由省司法厅负责移动执法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组建工作专班,对全省工作进行协调、调度、督促。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负责“互联网+监管”系统及相关子系统等统一的项目立项、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应用培训。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