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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2020-06-0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zfcj/2020-000013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0-06-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转载】《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索引号: lanshanquzfcj/2020-0000135
发布机构: 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上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6-06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截至2019年底,全省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约857.42亿元,累计使用金额约28.66亿元,其中2015-2019年使用金额达到19.32亿元,占维修资金制度实施以来使用总额的67.41%,在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房屋使用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我厅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该文件已到期。根据国家和省最新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与有关部门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起草依据

一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包括《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与维修资金管理有关的规定。

二是管理变化情况。“放管服”改革以来,部分市将维修资金管理权限下放至区,由各区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具体工作,市级层面仅保留指导监督职能。

三是政策变化情况。2018年,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取消,与物业质量保修金有关的条款不适合保留。2018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探索电梯“保险+服务”模式,对维修资金保障电梯维修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二)关于《办法》的职责分工。《办法》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关于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出售公有住房应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经业主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维修,应急使用经现场查验后组织实施维修,维修完毕后进行公示。维修资金可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用于购买电梯维修更新改造有关保险。

(四)关于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查询。维修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定期组合存款等,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定期分配。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应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维修资金检查活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日

转载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0/6/5/art_121752_9181170.html

相关政策: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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