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实施办法》 | ||||||||||||||||||||||||
2020-07-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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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建立干涉鉴定活动的记录、报告制度,是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3号)和省委省政府两办《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鲁办发[2018]54号)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的重要措施。2020年6月8日,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司办通〔2020〕56号),在全国部署开展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有关工作。为切实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办理司法鉴定业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鉴定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山东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特点 《实施办法》共计18条,主要有以下细化和创新: (一)在工作制度机制方面,明确三项内容 一是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责任以及司法鉴定协会的协助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专人负责、建立干预档案和台账、统一集中管理等工作要求。 三是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干预活动通报、执业检查以及投诉信访中核查记录等系列制度。 (二)在记录报告程序方面,规范三项内容 一是规范了司法鉴定人对干预活动应记录的内容。 二是规范了鉴定机构、鉴定人对干预情况的具体报告时限、报告内容和报告形式。 三是规范了鉴定人及其他人员可以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情形。 (三)在报告责任履行方面,扩大两项内容 一是扩大了鉴定机构报告范围,要求机构对所有记录的干预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二是扩大了不报告的处理情形范围,对鉴定机构不报告干预情况的,记入机构诚信档案,情况严重的予以训诫、通报批评。 (四)在干预情形处理方面,细化一项内容 细化了司法行政机关对机构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等委托方以及其他单位组织不同人员干预情形的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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