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解读《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
2021-01-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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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2021年1月19日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印发,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减税降费各项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18年1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4号),其中调整降低了工业和仓储、物流企业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该政策已于2021年1月4日到期。 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疫情冲击导致的各类衍生风险仍不容忽视,结合我市主城区钢铁、焦化、建陶、铸造等行业今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关停搬迁或整改提升,以及“十四五”期间要着力构建国家物流枢纽城市的实际,按照统筹经济发展与疫情防控的要求,需要继续加大对工业和仓储、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制定目的 进一步落实国家、省统筹经济发展与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支持我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建设。 三、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设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每平方米10 元降为零,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该政策2021年1月4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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