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 ||||||||||||||||||||||||
2021-02-07 点击数: | ||||||||||||||||||||||||
|
||||||||||||||||||||||||
|
||||||||||||||||||||||||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改革部署要求,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工作,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实现平等准入,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二、目标任务 推进“三个全面清理”和“三个完全匹配”工作,全面清理清单之外违规制定的其 他形式的负面清单,坚决杜绝“单外有单”的现象。严格按照清单所列事项,切实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 三、主要内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四、涉及范围 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管理,清单所列禁止准入事项,严禁市场主体进入,清单所列许可准入项,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可以准入的决定,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审批事项。 五、执行标准 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其他 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撤销原发放许可并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