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 ||||||||||||||||||||||||
2022-09-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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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树立以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评价导向,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转化应用,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工作。2021年5月,中央深改委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调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要用好科技成果评价这个指挥棒,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同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2021年11月25日,科技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334号),明确山东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和科技奖励改革专项试点。 二、编制过程 为深入贯彻《指导意见》精神,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努力为全国评价改革探索路径、创造经验,省科技厅组织工作专班,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积极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立足我省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先后征求了28个省直部门、高校院所、企业和16市科技局的意见建议,共收集了51条意见建议,并逐条进行了研究吸收和采纳,形成了《实施意见》审议稿,完成了部门会签,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于8月22日经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键要解决好“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要求,重点提出了四部分十二方面落实举措。 第一部分是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解决好“评什么”)。坚持破立结合,加快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在“立”方面,提出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元”价值,分别细化评价内容。在“破”方面,提出着力破解“四唯”问题,完善项目评价、人才计划评审、职称评聘、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等各类活动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部分是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主体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解决好“谁来评”)。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加快建立标准化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提升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专业化能力,引导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发挥金融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 第三部分是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解决好“怎么评”)。发布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指引,根据不同成果类型,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建立全周期评价机制,构建研发过程回溯、阶段性评价和后评估机制。创新评价技术方法,推广标准化评价和“以赛代评”,加强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部分是强化科技成果评价应用(解决好“怎么用”)。拓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加快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黄河流域技术转移中心。体系化推进科技奖励改革,探索定向奖励机制,鼓励和规范社会科技奖励发展。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制定激励创新、宽容失败政策措施,优化科技成果评价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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