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1) | ||||||||||||||||||||||||
2017-10-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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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1) 即日起,本报开设新栏目《政策法规解读》。该栏目将邀请国家档案局有关部门和人员解读国家档案局颁布、或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邀请有关档案行业专家针对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某些现象、产生原因、解决办法等进行点评。从本期开始将陆续刊登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研究司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解读,希望对广大读者的学习和工作有所启发和帮助。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立法目的 按照本条规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从3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细化了原有的处分规定,补充规定了新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种类。比如将“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细化为“不及时组织抢救”“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等3种违法违纪行为,增加“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违法违纪行为等。二是规定了具体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量纪标准,根据不同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等情节,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三是建立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明确了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职责,建立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明确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 二、立法依据 《规定》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为《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6年7月5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档案法》对档案的概念、档案工作的原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档案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自1990年11月19日起施行,并于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重新发布,对《档案法》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是规范档案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是制定《规定》的直接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于1997年5月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5月9日起施行;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监察机关的设置和管辖、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监察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依据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于2004年9月6日由国务院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立法精神和原则以及具体条文的细化和具体化,对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的管辖、职责、权限和程序等的规定,是制定《规定》的直接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职务任免、奖励、惩戒、工资福利保险及其他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条纪律,是制定《规定》的直接依据。 (四)《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4月4日由国务院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对处分的原则和设定、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以及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了具体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完整、具体规范处分实体和程序的专门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作为实施处分的一部专门行政法规,是制定《规定》的直接依据。 《规定》坚持以《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为依据,既着眼于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又确保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与配套,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尽量避免重复,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做到尽可能细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4年6月27日 总第2627期 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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