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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临沂市供热条例》
2017-10-25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7072-0-30/2017-1025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方城镇  发布日期  2017-1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临沂市供热条例》
索引号: 00447072-0-30/2017-1025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方城镇
公开目录: 上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0-25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供热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是重要的民生事业。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快供热基础设施建设,供热保障能力大幅增强。但是随着我市供热面积和用户数量急剧增加,供热管理方面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突出,影响了供热质量和安全,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同时,2014年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供热条例》对许多供热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设区的市制定具体办法。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临沂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供热行业监管,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今年6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6月29日至30日,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8月24日至25日,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该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明确了供热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为解决我市城区供热面积和用户数量快速增加带来的管理压力,条例明确:“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条例明确了老旧小区供热经营设施的移交方法

为加快推进供热经营管理一体化,条例对施行前现有住宅小区内供热经营设施向供热企业移交的方法进行了明确:“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经营设施移交协议。”

五、条例明确了供热小区申请用热户数比率

供热小区申请用热户数比率一直是社会各层面关注的焦点,从保障民生和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能源节约、供热成本、供热质量等因素,条例明确规定:“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供热。”同时规定,各县、临港区和蒙山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六、条例明确了采暖期起止日期

关于每年采暖期的起止日期,条例明确:“市城市规划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各县、临港区和蒙山旅游度假区采暖期起止日期由其自行规定。

七、条例明确了供热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制度

为保障用热户的知情权,条例明确了供热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并根据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八、条例明确要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为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扶持供热事业发展,条例明确:“市、县人民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供热分户计量、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九、条例设定了用热量收费的数额上限

对于用热户普遍关注的用热计量收费的数额上限问题,条例规定:“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收费数额。”

十、条例规定了困难家庭补贴制度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优惠价格收取热费。采暖期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进行补贴。”

十一、条例明确了室温检测的方法和退费办法

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检测和退费,条例明确了检测方法:“在门窗正常关闭二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明确了退费标准:“16℃至18℃退还日热费的20%,14℃至16℃退还日热费的50%,低于14℃退还日热费的100%。”同时规定,上述退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在6月30日前办理。

十二、条例规定了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以“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擅自开启入户供热阀门”方式盗窃热能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和“擅自将自有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等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条例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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