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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食用农产品销售主渠道
2017-08-01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5222-6-06_A/2017-1019008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17-08-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严控食用农产品销售主渠道
索引号: 00445222-6-06_A/2017-1019008
发布机构: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上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8-01

我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批发市场是食用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第一道关口,是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主渠道,食用农产品的70%以上经过批发市场进入百姓的菜篮子。2015年1月,省食药监局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成为全国首个出台批发市场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省份。经过两年时间的实施,《暂行办法》得到了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基层监管人员的广泛认可,在督促各方落实责任、遏制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该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因此,按照省局规范性文件制修订计划,对该文件进行修订,以便继续实施。

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过程中,在对近年来监管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进行保留和承接的同时,做到四个“协调一致”:一是与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协调一致。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2016年3月实施),重在突出推动各方落实责任,对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及部门执法责任作了进一步细化。二是与新颁布的国家政策文件协调一致。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细化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凭证。三是与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协调一致。补充了“三品一标”及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及标识规定。四是与监管工作信息化要求协调一致。增加了对批发市场开办者、食品贮存提供者上传数据信息的要求,目的是完善监管目标数据库,为实现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奠定基础。

我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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