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兰山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 ||||||||||||||||||||||||
2017-08-0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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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我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108号),《沂蒙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0】6号)文件精神,制定《“兰山区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7年8月3日开始实施。 1.本暂行办法所称“兰山区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区乡村之星),是指为兰山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及群众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2. 重点选拔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经营型(农业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技术服务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社会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文体艺术等各类人员)和技能带动型(各类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非公职农村实用人才。已当选省、市乡村之星并在管理期内的,不再参加选拔。 3.区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区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区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带头人;或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4.“兰山区乡村之星”在管理期间,每人每年享受区政府津贴6000元。“兰山区乡村之星”每年选拔1次,每次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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