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 ||||||||||||||||||||||||
2017-08-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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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近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修订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教〔201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期,财政部等中央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严禁各地以各类投资基金、PPP名义变相举债,防范债务风险,并要求今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修订了《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原有《实施细则》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和有关最新规定,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修订稿。为确保《实施细则》的合规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又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7条。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和投资收益等。二是规定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投资管理。三是规定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注资参股方式,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在省内注册的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比例原则上不突破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 (二)关于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是分别明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金融办各自职责。二是规定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三)关于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一是明确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主要投向。二是分别明确子基金管理机构、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应符合的条件。三是规范子基金设立程序。四是规定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四)关于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一是规定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并明确了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的条件。二是明确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违规举债融资的各类行为以及子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范围。三是规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关于附则。明确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和施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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