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
2017-08-1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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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随着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部门单位和市县反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具体实施中不好掌握,应统一研究制定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办法。去年以来,我们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充分借鉴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本着规范操作、简化程序、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原则,着手起草《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初稿形成后,分别征求了财政部综合司、部分省直部门、市县财政局的意见建议并充分吸收采纳。 二、《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暂行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竞争性评审、定向委托、异议与复核、附则6章,计21条。 第一章“总则”。说明《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采用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的适用条件,解释竞争性评审方式和定向委托方式的概念。同时,明确购买主体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这个办法是针对《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以外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出的规定。如果不搞这样一个办法,各部门单位开展100万元以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就觉得无章可循,不放心,担心将来审计出问题。同时,这个《办法》不限制100万元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必须采取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这两种方式,部门单位认为其它方式更好的,也可以探索采取其它方式。 第二章“一般规定”。明确购买服务活动组织形式,评审小组(协商小组)组成要求及回避原则,项目信息公告范围、时限,服务项目文件的内容及保存要求,服务项目合同内容、履约管理及资金支付等共性规定。政府购买服务过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可以是部门单位自己来组织,也可以委托交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小组(协商小组)中的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从部门单位自己组建的专家库中选择,没有专家库或专家库中没有适合的专家的,可以自行确定合适的专业人员参与评审小组(协商小组)。信息公告在部门门户网站发布,为了便于财政厅掌握统计项目执行情况,要求部门单位在发公告的同时,通过电子邮箱抄送省财政厅,避免以后统计数据再找部门单位报数据的情形。 第三章“竞争性评审”。明确竞争性评审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对承接主体市场发育程度较好,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可以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基本程序包括编制评审文件、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函、编制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候选承接主体、确定项目承接主体、发布结果公告、签订合同。我们对如何开展竞争性评审工作,研究制定公告参考文本、合同参考文本和《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文件(参考文本)》,对所有步骤、发送和接收的文件材料都准备了参考文本,部门单位按照该参考文本,将项目的具体要求加入其中,就能顺利操作。 第四章“定向委托”。明确定向委托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定向委托方式适用情形包括为落实政府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在事业单位改革过渡期,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接服务的;承接市场发育不足,或者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不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承接主体市场具备一定竞争性条件,但项目金额较小,采用竞争性方式成本费用占项目金额比重较高的服务项目。同时明确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六个基本环节。定向委托方式,我们也制定了相应的参考文本,方便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异议与复核”。明确意向承接主体提出异议、复核的条件、要求和处理程序,以及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形等。由于这两种方式不受《政府采购法》规范,各方主体出现不同意见和看法,不受政府采购法的质疑、投诉相关规定约束,所以我们提出了“异议与复核”的概念,由于前面条款,主动权都以赋予部门单位,本着权责对等的原则,本章明确异议与复核的处理也都应当由购买主体和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实施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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