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简称《仲裁条例》)知识问答 | ||||||||||||||||||||||||
2017-09-22 点击数: | ||||||||||||||||||||||||
|
||||||||||||||||||||||||
|
||||||||||||||||||||||||
1、问:《仲裁条例》在什么时间、哪次会议上通过、什么时间施行? 答:2017年7月28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问:《仲裁条例》共有多少章、条,分别对哪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答:《仲裁条例》共五章,五十条,分别对条例的适应范围、部门职责、协商调解机制、仲裁办案程序等作了规定。 3、问:制定《仲裁条例》有什么意义? 答: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仲裁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夯实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法规基础,能够为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营造和谐稳定经济社会环境提供有力法制保障;二是有利于推进调解仲裁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仲裁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全省具备了统一、可操作性的调解仲裁法规依据和规范,填补了现行法律规定空白,弥补了人事争议处理法律依据较为笼统的不足,实现了与司法的进一步有效衔接;三是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仲裁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妥善处理争议矛盾、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经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4、问:《仲裁条例》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答:《仲裁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将劳动争议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纳入调整范围;同时,在附则中对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予以补充。通过科学合理的立法技术,既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效衔接,又弥补了国家对人事争议规定较为笼统的不足,实现了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的全覆盖。 5、问:《仲裁条例》对争议的协商调解工作机制作了哪些规定? 答:《仲裁条例》在总则中规定了协商制度,明确了协商程序,规定了协商方式、和解协议,倡导柔性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规范了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如何衔接,方便当事人选择适合的方式依法维权。《条例》还专章规定调解制度,突出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推进调解组织建设责任;规定了调解组织可以主动调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总结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实践经验,对调解组织类型和职责、调解程序以及调解协议内容、效力及仲裁审查进行了规定,强化调解在化解争议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 6、问:《仲裁条例》在优化仲裁办案程序方面有哪些补充和创新规定? 答:《仲裁条例》在仲裁办案程序方面,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行了细化补充。规范了仲裁代理人资格,实现仲裁和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有效衔接;明确了申请仲裁程序及受理条件,不再主动审查时效,以保障争议处理程序公正;细化了中止仲裁和终结仲裁的各种情形,落实了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材料,使办案程序更具可操作性;规范了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特别创新规定了公告送达载体和时限,避免因公告周期较长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及时获得保障。另外,为实现案件科学分类处理,高效快捷处理特殊类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特别规定了简易案件和集体争议处理程序,优化办案程序,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充分发挥仲裁高效快捷制度优势。 7、问:《仲裁条例》对保障调解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及队伍建设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为夯实调解仲裁工作基础,《仲裁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调解仲裁办事机构应当配备适应办理案件需要的专职仲裁员和辅助工作人员,并对办公场所和专门仲裁场所分别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同时,增加了仲裁工作人员着装要求,体现仲裁工作严肃性、权威性。在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方面,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对调解员业务培训的职责,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对聘任的调解员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同时规定了聘任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员类别及聘任的范围,增加了仲裁员办理案件给予适当补助的规定,进一步激发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积极性,提升调解仲裁队伍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