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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兰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09-25    点击数:  
 索引号  00422897-7-04_A/2017-1010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兰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00422897-7-04_A/2017-1010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上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9-25

为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参照《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拟定了《兰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关于财政专项资金。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即由各级财政安排,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关于专项资金部门管理职责。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关于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区级专项资金项目的设立和调整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于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属于镇街道及经开区管辖的,由镇街道及经开区负责组织项目筛选、申报工作;项目单位属于区直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管辖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筛选、申报工作。项目单位申请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同时填写《兰山区项目申报审核意见表》,经业务主管部门或镇街道、经开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由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文件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进行程序性审核;需进行第三方评估审核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镇街道、经开区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向上申报。

关于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是用款单位申请拨付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根据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按工作(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二是工程类项目,要提交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招投标书、工程进度和审核意见等。三是专项资金拨款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全部实行直接支付。不能或不宜直接支付的,由区财政局拨付到项目单位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或镇街道财政所、经开区财政局,然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镇街道财政所、经开区财政局拨付到项目单位。

关于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政府支出特点以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并区分不同专项资金,研究设置差别化的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公开选定第三方机构,委托其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关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领导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业务主管部门或镇街道及经开区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对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益。

关于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对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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