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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2017-03-29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4892-9-16_A/2017-0329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17-03-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索引号: 00444892-9-16_A/2017-0329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上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3-29

《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解读

一、《办法》起草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200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05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的时间很长,我省因各种因素,没有建立起举报奖励制度,这次出台的《办法》填补了这个空白,也是“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具体体现。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第八条第23款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章第6款(鲁发[2015]6号)规定: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省6号文件附件中,对重要政策措施分工制定提出了要求,由省禁毒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年底前完成该《办法》的制定任务。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15年下半年,省禁毒办与省公安厅警务保障部共同研究起草了举报奖励办法,先后向省公安厅10多个部门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意见的基础上,又借鉴吸收了已经正式印发施行的北京、广东、云南、福建等20余省市的举报奖励办法。期间,省公安厅多次同省财政厅沟通起草相关事项,并听取省财政厅意见对文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27日,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正式印发。12月4日,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1条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该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5-0130029),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举报人范围(用排除法界定,第2条和第11条)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

第十一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各种情形的奖励数额(4至5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其中,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顺线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其中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海洛因与其他毒品换算标准见附件)进行奖励:

1、5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5000元;

2、50-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5000-3万元;

3、1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1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3000元;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3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2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1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5000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不满50千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1万元。

(五)举报其他涉毒违法活动或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进行奖励。

第五条 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明确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程序(6至8条)

第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办案单位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禁毒主管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须写出委托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明确举报奖励工作相关纪律要求(9至10条)

第九条 各有关警种部门和办案单位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给予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骗取奖励的。

(五)明确办法解释权及有效期限(12至13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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