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修订重点 | ||||||||||||||||||||||||
2017-05-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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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修订重点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重点: (一)关于农药管理体制 多部门负责→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管理。 (二)关于主体责任 1.对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 2.农药废弃物回收责任; 3.农药召回责任。 (三)关于农药登记 1.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2.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 3.取消农药临时登记; 4.允许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 (四)关于农药生产 1.改革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2.规范委托生产行为; 3.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 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 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 出厂检验制度 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4.加强农药标签管理。按农业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相关内容。 (五)关于农药经营 1.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2.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采购查验制度 采购台账制度 销售台账制度 推荐说明制度 经营隔离制度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 农药进出口证明制度 3.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保存期限2年以上。 (六)关于农药使用 1.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 2.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3.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七)关于监督管理 1.定期调2.诚信档案制度; 3.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 4.建立监测制度并完善已登记农药退出规定; 5.完善假农药定义; 6.完善劣质农药定义; 7.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 8.规范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 (八)关于法律责任 1.增加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2.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3.农药登记证吊销后不受理制度; 4.欺诈申请不受理制度; 5.欺诈获证不受理制度; 6.对违法人员实行行业禁入。查统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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