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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7-05-30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4820-8-02_Z/2017-0530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17-0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索引号: 00444820-8-02_Z/2017-0530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税务局
公开目录: 上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5-30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明确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为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公告明确,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三、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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