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 ||||||||||||||||||||||||
2017-06-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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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5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专家评审制度,是为保证政府采购取得客观公正结果而作出的重要安排,一般由专业人员组成中立的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响应供应商的产品指标或者商务服务作出系统评判。在市场经济不健全、法治环境不成熟、诚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一制度有效缓解了因利益博弈带来的各类矛盾,为规范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环境、实现结果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我省2010年制定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但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废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物有所值采购理念,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实施办法》,为全省评审专家管理提供具体政策。 二、起草过程 2016年,我们启动《实施办法》调研起草工作,财政部《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我们又对《实施办法》草稿作了跟进修改,并在征求17市财政部门意见基础上再次全面完善,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我们先后组织召开了评审专家、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市财政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2017年3月下旬,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从多方面反馈的情况看,《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了财政部《办法》要求,符合山东实际,其制定出台将有助于提升我省的专家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七章5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评审专家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二是明确分级监管职责。对省、市、县三级监管职责分别进行细化明确,赋予市、县两级更多的监管责任和权力,促进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协调配合、合力共为的综合监管新格局的形成。 三是实施动态管理。对评审专家的申请原则、基本条件、征集方式、申请专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信息变更、聘任期限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明确评审专家解聘的具体情形,实现专家进出有序。 四是细化权利、义务和纪律。细化明确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独立评审、表决、举报等8项权利,应当履行客观评审、主动回避、评审保密等9项义务,严格执行守时守规、廉洁自律、公正评审等5项纪律,使评审专家知权利、尽义务、明纪律。 五是明确抽取与使用规定。分别对管用分离、抽取原则、抽取时间、抽取规则,以及身份核查、评审回避、争议处理、报酬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六是强化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明确评审专家违法违规情形及具体处罚措施,同时对不良行为、处罚公告、当事人罚则、监管部门罚则等作出规定。 七是明确例外规定、解释权和生效时间。国家及省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具体执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7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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