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标准》 | ||||||||||||||||||||||||
2017-06-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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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标准》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2017年5月31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省此前没有专门制定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实际执行的劳务报酬依据是《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鲁财采[2010]25号)中做出的相关规定,但该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废止。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要求,为规范评审劳务报酬计算、支付等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研究制定了《标准》,为评审劳务报酬管理提供制度依据。 二、起草过程 财政部《办法》出台后,我们立即围绕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对上海、广东、江苏、安徽、四川等省及我省部分市进行专项调研,梳理、归纳、分析主要问题和难点,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初稿,并在征求17市财政部门意见基础上再次全面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之后,我们先后组织召开了评审专家、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各市财政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从多方面反馈的情况看,《标准》全面落实了财政部《办法》要求,符合山东实际,将有利于规范评审劳务报酬管理秩序。 三、主要内容 《标准》共4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一是明确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二是明确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支付。三是除评审专家外,其他人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一是明确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的依据。二是明确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三是规定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而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以及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 (三)关于差旅费。一是明确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二是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四)其他事项。一是明确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二是明确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三是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专家、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的原评审委员会之外无相关义务的成员的劳务报酬,可参考本标准执行。四是《标准》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同步实施。 另外,鉴于采购人未在2017年部门预算中安排评审专家支出,对2017年组织的评审项目仍按原渠道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自2018年起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支付。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7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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