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解读 | ||||||||||||||||||||||||
2017-06-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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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2号)。现将废止2件规章的背景解读如下: 一、关于《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废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行业预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的主要内容就是交通建设项目行业预审的程序及其他具体要求,环评的行业预审取消后,该规章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因此予以废止。 二、关于《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废止 针对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676号国务院令,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7号)因签证的取消已没有存在的制度基础,因此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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