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 ||||||||||||||||||||||||
2017-06-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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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7〕2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措施,努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积极为全省创新发展和经济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为切实抓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更好地适应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有效发挥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在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新的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要求,我们会同省知识产权局于今年4月启动办法起草工作。为确保办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稿,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办法草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于6月初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总则。明确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不含计划单列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资金,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二)关于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其中:专利创造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申请资助、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等。专利运用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与相关计划推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和托管、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专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专利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涉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等。专利服务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知识产权宣传、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培训基地建设、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等。专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奖励。 (三)关于资助与奖励标准。分别规定了专利创造资助与奖励标准、部分专利运用单项奖励标准、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专利奖奖励标准。同时,规定专利运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资助标准,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专门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四)关于申报与审批。专利创造部分由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兑付。对获国家或省专利奖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奖励。 (五)关于监督与管理。规定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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