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7-06-30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4820-8-02_Z/2017-0630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17-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索引号: 00444820-8-02_Z/2017-0630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税务局
公开目录: 上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6-30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