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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2017-07-21    点击数:  
 索引号  lsqzf-17_Z/2017-0721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索引号: lsqzf-17_Z/2017-0721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公开目录: 上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7-21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齐鲁和谐使者和“沂蒙和谐使者”的选拔办法,制定《“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7年7月7日开始实施。

1、本办法所称“兰山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的工作人员。

2、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3、“兰山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六)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不再参加“兰山和谐使者”的选拔。

4、“兰山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年享受区政府津贴3000元。“兰山和谐使者”每两年选拔1次,每次6人,管理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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