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齐鲁和谐使者和“沂蒙和谐使者”的选拔办法,制定《“兰山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7年7月7日开始实施。
1、本办法所称“兰山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的工作人员。
2、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3、“兰山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六)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沂蒙和谐使者”不再参加“兰山和谐使者”的选拔。
4、“兰山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年享受区政府津贴3000元。“兰山和谐使者”每两年选拔1次,每次6人,管理期限为2年。